解析:
根据于青岛市实施的相关法规规定,对于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及盗窃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规范性文件所列举的内容来看,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以上、3万元到10万元以上以及30万元到50万元以上的情况,应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然而,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有所微调,需要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