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而未能交付保证金的原因或许在于其自身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能按期履行对执行机关的相关义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请求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可选择以交纳保证金或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两种方式来实现。若决定采用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则申请人需按照执行机关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将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存入其中。若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执行机关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例如选择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等。对于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无法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情况,申请人亦可提出申请,要求降低保证金的数额,或者寻求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