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蓄意挑衅性变道行驶或存在恶意倾向的变道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当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出现极具危险性的竞速行为,或者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时,都将被视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此类具有恶意性质的变道行为严重到足以引起恶劣影响,甚至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就有可能触及上述法律条款,从而被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