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直接关联于刑期中减刑事宜,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关于减刑的概念,则是针对已经被判刑且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其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便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请缩短刑期。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者,均可获得减刑机会;对于表现特别突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予以适当减轻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