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该事项将普遍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往往意味着在申请取保候审之时,必须得到上述三大机构中的相关办案机关的签字批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具有逮捕必要性但是身体状况较为严重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