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伪造证据罪的被控方在司法程序中的拘留期通常规定为最长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之所以有如此之规,主要源于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律条文,对于需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整体上看,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