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这一性名的行为,其核心法律依据源自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此类犯罪类型,通常涉及到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进行追逐竞速,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罪犯的判决标准通常包括了拘役以及罚金的双重处罚。
然而,具体的刑期与罚金数额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若行为人在醉酒驾车过程中引发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那么他/她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指控,例如交通肇事罪或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