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获得公正审判,依法应享有与其律师进行交流、协商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此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若对该项权力予以禁止,将会极大地影响到辩护权的正常行使,从而引发审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角色举足轻重,他们不仅需要负责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还需向其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