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退回赃款的行为本质上并非洗钱罪的直接主体,而是可能蕴含在洗钱犯罪行为中的众多环节之一。洗钱罪的主要责任方是那些明确知晓所涉资金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却依然实施掩盖、隐瞒其真实来源及性质的行为者。退赃则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弥补其违法行为对受害者或司法机构造成的损失,主动将非法获取的财产归还给相关方面,这种行为与通过各种手法将赃款赃物合法化(即洗钱)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