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诉讼过程之中,能否对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这一决策并非简单地依赖于控诉方的意愿,而主要是由作为法定权力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是公安部门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潜在社会风险以及其在庭审中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项综合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判断后所做出的决定。若被告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等等,即便控诉方对此持有异议,被告人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