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恶意人士蓄意伤害他者,致使其人身遭受刀伤之苦,作为受害方,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应果断向当地公安机构提交报案材料,呼吁有关部门对侵害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取证,以期追查到加害方的刑事责任;
其次,受害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伤势鉴定的申请,通过科学的手段来评估伤情的严重性,为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再者,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营养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的损失;
此外,受害方还需积极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例如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记录、目击证人证词、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以此来证实加害方的侵权行为及所带来的实际损害;
最后,在紧急情况下,受害方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备加害方试图转移财产,逃避应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