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时间段通常是按照案件的调查进展来加以确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当公安机关认为拘留对象需要予以逮捕时,应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批准文书。
然而,在特定状况下,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将申请批准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的权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申请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开始到案件结束的时间跨度可能在30天至37天之间,但具体的时间长短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而定。若需要更长的时间,通常会采取逮捕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