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中的“中止”形态之认定,系指行为主体在正在践行具有严重危险性的驾驶活动之中,基于本身内在的意愿而主动决然地放弃该项犯罪行为,抑或是切实有效地阻止了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构成此种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三大要素:即自动性、彻底性以及有效性。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而自愿终止犯罪行为,彻底摒弃原先的犯罪意图,且其所采取的行动必须足以规避由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