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规定,倘若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将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向他们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方案、网络存储设备以及通信传输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又或是提供了广告推广策略、支付结算渠道等辅助工具,当这种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就将被判定有罪定论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加以惩罚。
至于那些初次触犯相关法律并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员,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往往会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然而,最终是否会被判处刑罚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自首之后的悔过表现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