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醉酒驾车累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文规定,行为者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峻的刑事制裁。在多数情况下,首次触犯本罪行的人士可能遭受拘留及罚款作为相应惩罚;
然而,针对屡教不改的肇事者,法院在判决量刑时将会充分审慎地权衡累犯情节的影响,使得判决结果更有可能加重刑期或提高罚款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公安机关未曾在案件审理阶段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他们依旧有权援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来执行这一措施,并且在特定期限内禁止肇事者重新获得驾照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