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指定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皆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范畴,然而二者所针对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境存在显著差异。指定监视居住常被运用至可能导致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案例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妊娠等原因无法进行关押。相比之下,刑事拘留则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势之下,旨在防范及避免当事人逃避司法调查。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种措施进行“罪行大小”的对比,而应根据案件的实际需求以及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内实施;若无固定住所,可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如在住所内执行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后,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
然而,无论是指定监视居住还是刑事拘留,都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内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