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一个月本身并非刑罚的严惩措施,而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性质并非刑罚,因此这一阶段并不涉及减刑的相关事宜。减刑,顾名思义,主要适用于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罪犯服刑期间,如果其表现突出,比如在案件侦破工作中提供关键线索、在监狱内积极改造并展现良好行为等情况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减刑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