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而关于案件审判的环节则责无旁贷地由法院负责执行。具体到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相应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包括了其享有委托律师协助辩护的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都具有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以及给予及时法律援助的权限。因此,监查机构在法院的正式开庭场合下,原则上没有权力去干涉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会面交流,除非面临特定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等复杂问题,并且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得到相应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