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奸罪歧视侮辱等人身安全权益之刑事犯罪行为,严格归属于刑法典第二编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与民主权利罪”的范畴之内。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此类犯罪行为对女性的人格尊严以及性自主权构成了严重的侵犯,因此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