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债务相关责任方尚未明确时,其所享有的3年诉讼时效自受害方知晓或理应得知此类情况开始计算。若果从受害权利遭受侵害日期起已逾20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因此,倘若您的朋友在过去5年内借走您12万元而未归还,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期。若借款到期日至今未满3年,您作为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诉讼时效尚未过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与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您作为受害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总而言之,若您的朋友在过去5年内借走您12万元而未归还,您作为受害方可先确认诉讼时效是否已过,随后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并承担可能的违约责任。若诉讼时效已过,您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