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权力机构如公安机关必须对涉嫌犯罪者实行刑事拘留措施时,他们通常会按照如下严谨有序的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明确拘留行为是否必要。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据此确认该涉事人员是否具有重大的罪嫌并且有可能选择逃逸以逃避法律责任,甚至销毁相关的证据来掩盖其罪行。
其次,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刑事拘留决定书。
第三步,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拘留行动,并在24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移送到看守所。
此外,公安机关还会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尽最大努力通知嫌疑人家属有关情况,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嫌疑人家属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这些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的侦查工作。
最后,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的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审查批准逮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1至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个期限则可以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