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配偶中的任何一位在未能偿还借贷的情况下,另一方未必需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此种情形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妇双方所应共同承担的范畴。若借贷资金被用于家庭整体生活或者经营活动中,则其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反之,这笔款项往往需由借贷个体自行担负。对于债权人而言,他/她有权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前提是借贷行为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