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全责赔偿责任乃首要责任也。在机动车意外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中,保险公司需以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倘若责任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偿付赔偿款项,受害者有权通过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并追讨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