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绑架罪的成立要素关键包含以下四个重点维度:
首先,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体必须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举动;
其次,这个行为背后必定蕴含着向受害者索取财物或实施其他非法意图;
再次,行为主体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存有恶意动机,也就是说他们明确知道自身的行为将会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并且希望或者容忍这样的结果付诸现实;
最后,被绑架的对象务必是具备生命体征的活人,而且并未受到特定关系者范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此类犯罪进行了必要而详细的法律规范与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