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被依法羁押者,其在刑事拘留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需要由他们自行承担,而是由财政税务部门酌情投入予以解决。依据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乃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尽之责,这其中并不涉及任何个人支付费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费用数额往往并未成为一个值得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