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该期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所有辩护律师都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持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证件、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或由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公函提出会面请求时,监管机构应立即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在刑事拘留阶段,律师完全有权利依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