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签订合同时承诺按期归还本息的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其作为借款人将被迫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继续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等方面。
此外,根据同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九条,贷款方具备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现实生活当中,假如借款人对此拒绝还款,贷款方则可采取以下几种策略予以应对:
首先是发送正式的催款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依照合同规定准时还款;
其次,倘若借款人并未因此做出任何回应且依然我行我素,贷款方可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以迫使借款人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其可能附带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再次,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若发现借款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贷款方有权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备借款人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
最后,若经调查确认借款人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贷款方在执行阶段可申请执行悬赏,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向相关机构申请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而言之,一旦借款人发生拒付欠债行为,贷款方完全有法律依据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