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涉黑涉恶事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他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的相关规程,主要是为了确保律师在这个专业领域中的执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依据现有法规,律师有权利进行合法的会面,透过这一途径来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相关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做好辩护前的一切必要筹备工作。律师会面当事人的行为通常需要事先向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并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人文场所内进行,但是,律师在会见的全过程中绝对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