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了几类不适应进行刑事拘留的情形,其中包括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人生理方面患有严重疾病、正值孕期或是哺乳期中的妇女以及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判断其并无社会危害性倾向等三种情况。这些都充分体现在对于受审查者,如若其身心健康状况或特殊的生活条件无法适应羁押环境,又或是其本人无法立即对社会产生直接威胁,那么我们便有理由考虑是否应放弃使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刑事拘留的适度性和必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