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面向具有市中区城镇户籍,且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3年的承租人。
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的基础上,对空置1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直接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准入条件的申请人。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购;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