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陌生人士未能归还所借款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债务人拒绝履行此还款义务,债权人则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求债务人清偿所欠债务。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相关凭证,例如书面借据、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实债务关系的确立。若债务人对此债务主张予以否认,债权人则有权利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具体而言,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有关司法机关发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且自债权人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时效已超过二十年,司法机关将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若遇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仍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时效。在正式提起诉讼之时,债权人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偿还债务。若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