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商铺未能如约偿还债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商铺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否则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其中涵盖了继续履行原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等多种方式。同样地,依据该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商铺未能依照约定支付应付的金钱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商铺提出支付请求。因此,当商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商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若商铺拒绝履行或赔偿,债权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商铺支付所拖欠的债务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