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并非等同概念,二者属于两种各具特色的犯罪类别。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例如用于自己消费或借予他人,且涉及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即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是虽然挪用时间不及三个月,但是所涉及金额数目较大且已被用以盈利活动,抑或是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等。而侵占罪则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经催告后仍拒绝返还;或者是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不交出,同样涉及到较大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