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罪的合并判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据案情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审判法官将充分考虑涉案情节、涉案金额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为这两种罪名设定适当的刑期。就串通投标罪而言,其可能导致的刑罚主要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附加罚金的行政处罚;对于行贿罪,其可能面临的刑罚则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同样也会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
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两罪的刑期将会被合并计算,但总和刑期不得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量刑结果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