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的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至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自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构成立案条件的要求之日止,有效期限为二十日,特殊情况下,重新计算期限。超过这一期间,检察院则不予追究此类行为的责任。当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终结审理,且经过法院审判后,嫌疑人还有未向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提起公诉的违法行为等情况时,检察院有权对其进行起诉,并由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至于法院接手此案后,正式确定开庭日期的期限,需要根据涉及刑事案件的复杂情况、侦查工作的进度以及司法程序的遵从程度来判断,通常会在一个月至六个月这个区间之内。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形,经向上级部门报备批准,法院也可适当延长开庭时间。关于具体的开庭时间,还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