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实质性评估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例如涉及到诸如醉酒驾驶、竞争性的驾驶行为(如飙车)、严重超速行驶以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等。另外,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确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交通风险或者事故,以及他们在主观层面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同样是衡量该罪行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