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都北京的石景山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给予法律制裁。这类罪行所涉及的刑罚范围较广,概括言之,既可涵盖拘留等人身自由限制措施,亦可包含数额不等的罚金;
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款数额的多少,则需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交由相应的司法部门予以裁定。若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其所面临的刑罚将会更加严厉。除此之外,交通管理部门也有权对违法者采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