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少数特定情境之中,醉酒驾车或许具备一定程度的辩护余地,然而,这绝不等同于将其完全诠释为无罪。举例来说,倘若被告人身处不知情的境地,误饮包含酒精成分的饮料,抑或由于突发严重医疗状况而不得已进行驾车行为,那么此类因素便有可能构成辩护的理由。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以上两种情形皆需得到充足的证据支持,否则不能被普遍应用至所有案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