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辩护律师,也被称为形辩律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并未明文规定律师必须会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相应次数。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需根据具体个案的复杂性、证据收集需求以及与当事人沟通过程等因素,确定适当的会见次数。通常情况下,自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伊始至最后审判环节,律师可能需要进行多次会见,以便全面掌握案情发展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及做好辩护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