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重要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律师需根据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合理安排,依法进行会见;其次,除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个案外,律师通常无需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此外,律师享有与当事人进行不受监听干扰的沟通机会,以此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然而,律师亦须恪守法律规范,避免协助嫌犯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