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因素。例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包括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等。同时,对于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能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开设赌场犯罪的形式多样,包括现实中开设赌场、网上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以及组织跨境赌博等。不同形式的开设赌场行为,其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