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一罪行,不是我们常说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它背负着协助甚至是纵容网络犯罪的重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该法规明确指出,若是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非法行为,还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信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又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与支付结算服务等具体帮扶手段,情节严重者便会判定为触犯本罪。这个罪名充分彰显出我国法律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