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款之规定,如若您的友人发生借款未偿还事项,这无疑构成了违反合约的行为。在此情形之下,您这位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请对方负起违反合约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上述条例之第188条列举的内容,当您明知或应得知自己享有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且义务人为谁之时,应当自此日期开始计算,赋予您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该项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长度为三年。
然而,如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后仍未提出,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才会依据您的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有关诉讼时效是否适当延长的决议。因此,基于以上法条的明文规定,您完全具备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您的友人追索借款的正当权利,并且必须在诉讼时效尚未过期之前向人民法院发起申诉。当然,假如诉讼时效已经过期,那么您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殊情况的证据,以供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