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尊敬的广东省,当驾驶员在饮酒后其驾驶行为达到了特定的准则,这便有可能触犯到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会面临拘役(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以及罚金的严惩。而具体的量刑程度则需依据血液内酒精浓度、是否曾因同类型罪名受过处罚、是否涉及引发了交通意外事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法院在做出裁决时也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