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则债权方有权依照该法典之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债权方可选择直接与债务人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拖欠的债务;亦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然而,若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债权方有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债权方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的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此期限达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债权方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在实践操作中,债权方应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债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收通知等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能够有效地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若债务人仍然持续拖延还款,债权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责令债务人偿还所拖欠的债务,同时支付可能产生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