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倘若某位当事人在借款1000元之后不予偿还并且选择逃逸,那么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债务人履行其还款义务。若债务人对此予以拒绝,债权人可采取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例如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等等。若债务人依然逃避债务,债权人则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支付违约金等问题。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
首先应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欠款。若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来迫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总而言之,若某人借款1000元后未能偿还且选择逃逸,债权人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