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帮信罪”的法律概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其主要的罪名内容之一,这其中通常牵涉到的一种犯罪行为便是利用银行卡为各种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在实施此类犯罪时,这种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层级的银行卡,构成了类似于一级卡(主卡)与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级别的子卡(例如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多种类型)之间的交易关系。在这类犯罪活动中,一级银行卡通常被用来接收大量的资金,随后这些资金将通过二级、三级乃至更低级别卡进行分散式的转账操作,从而达到规避监管以及追踪调查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