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凡涉及到招摇撞骗行为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拘留时长通常不得超出三十七日。而如果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且期限已至仍未能圆满结案的情况下,则可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而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便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但是,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犯罪事实的,需从发现之日开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因此,若在最长的法定侦查羁押期内未启动公诉程序,涉事嫌疑人将获得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