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遭受侦查机构首次进行的询问或是实施强制性的制约行动的那一天开始,便享有权利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办理律师会面事宜的程序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由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向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请求聘用律师。
其次,经过律师事务所的批准之后,律师将会接纳委任并需要向侦查机关递交出三种证明文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及委托协议(若由近亲代为委托,则还须附上亲属关系证明)。
再者,侦查机关于收取到上述所有材料之后,通常应当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与嫌疑人进行会面;倘若是遇到特殊情况,那么最长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五天。
最后,律师在会面过程中能够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同时也能为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但是严禁协助嫌疑人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