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间的会面活动得到了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不仅属于律师职业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并不存在所谓的“偷听辩护律师会见”的合法行为,自然也无法就此问题展开讨论。若有任何非法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发生,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